外交部2014年三公預算
收入構成圖

支出比例圖
  中新網4月19日電 外交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佈2014年部門預算主要數據。數據顯示,2014年外交部“三公”經費預算數11,324.44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9,605.8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1,410.94 萬元,無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接待費307.70萬元。以下是全文:
  外交部2014年部門預算主要數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部門預算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1】27號)等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2014年預算公開工作要求,現將經全國人大審查批准的外交部2014年部門預算公開如下。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
  (二)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係中全局性、戰略性問題,研究分析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的重大問題,為黨中央、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和方針政策提出建議。
  (三)按照外交總體佈局,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經援、文化、軍援、軍貿、僑務、教育、科技、外宣等重大問題,負責與有關單位協調,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四)起草外交工作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劃。
  (五)負責處理聯合國等多邊領域中有關全球和地區安全以及政治、經濟、人權、社會、難民等外交事務。
  (六)負責國際軍控、裁軍、防擴散等領域工作,研究有關國際安全問題,組織軍控方面有關條約、協定的談判。
  (七)負責辦理國家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事務,負責國際司法合作有關事項,負責或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協助審核涉外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協調有關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協定工作。
  (八)牽頭或參與擬訂陸地、海洋邊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海洋對外工作,組織有關邊界劃界、勘界和聯合檢查等管理工作並處理有關涉外案件,承擔海洋劃界、共同開發等相關外交談判工作。
  (九)發佈重要外交活動信息,闡述對外政策,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組織公共外交活動,主管在華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事務。
  (十)負責國家對外禮儀和典禮事務,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禮賓事宜,負責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事宜。
  (十一)負責領事工作。管理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負責海外僑務工作;辦理和參與境內涉外案件的對外交涉工作;負責領事保護和協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並指導駐外外交機構處理領事保護和協助案件,發佈領事保護和協助的預警信息。
  (十二)負責協調處置境外涉我突發事件,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參與處置境內涉外突發事件。
  (十三)依法管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外交、領事事務,處理涉台外交事務。
  (十四)指導、協調地方和國務院各部門外事工作,審核地方和國務院各單位的重要外事規定和上報國務院的外事請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對重大外事違規違紀事件的處理意見。
  (十五)處理和協調關係國家安全問題的有關涉外事宜。
  (十六)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外交文件和文書翻譯工作。
  (十七)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負責駐外外交機構幹部隊伍建設,指導、監督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信息化、財務和館舍建設工作,負責駐華外交機構房地產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代管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歸口管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外事工作。
  (十九)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組織機構
  外交部部門預算編報範圍包括部本級和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外交部檔案資料館、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中心、外交學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外交學院6家二級預算單位。
  三、部門預算表格
  (另附)
  四、情況說明
  (一)關於外交部2014年收支預算總體情況的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外交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結轉、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支出包括:外交支出、教育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等。2014年外交部部門預算總額為871,042.81萬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二)關於外交部2014年收入預算情況的說明
  2014年外交部部門收入預算總額為871,042.81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783,659.16萬元,事業收入39,878.80萬元,事業單位經營收入5,015.00萬元,其他收入13,521.72萬元,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1,500.00萬元,上年結轉27,468.13萬元。收入構成如下:
  (三)關於外交部2014年支出預算情況的說明
  2014年外交部部門支出預算總額為871,042.81萬元。支出構成如下:
  1、 外交支出805,528.31萬元,其中:外交管理事務123,333.71萬元,國際組織504,660.06萬元,對外合作與交流177,534.54萬元(含在華國際會議320萬元)。
  2、 教育支出25,246.08萬元,其中:普通教育24,546.08萬元,進修及培訓700萬元。
  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7,466.80萬元,其中: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25,624.64萬元,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1,842.16萬元。
  4、 住房保障支出11,608.45萬元,均為住房改革支出。
  5、 結轉下年1,193.17萬元。
  (四)關於外交部2014年財政撥款預算情況的說明
  2014年外交部財政撥款預算總額783,659.16萬元,扣除發改委安排的基建經費後,較2013年增加145,912.73萬元,主要原因是維和攤款支出增加。
  1、 外交支出730,575.18萬元,其中:外交管理事務59,272.81萬元,國際組織501,906.95萬元,對外合作與交流169,395.42萬元(含在華國際會議300萬元)。
  2、 教育支出16,787.18萬元,其中:普通教育16,087.18萬元,進修及培訓700萬元。
  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7,196.80萬元,其中: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25,444.64萬元,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1,752.16萬元。
  4、 住房保障支出9,100.00萬元,均為住房改革支出。
  (五)關於外交部2014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的說明
  2014 年外交部“三公”經費預算數11,324.44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9,605.80 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1,410.94 萬元,無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接待費307.70 萬元。
  另,外交部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五、專業名詞解釋
  (一)收入科目
  1、財政撥款,指中央財政批覆的當年財政撥款預算。
  2、事業收入,指部屬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部屬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部屬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上述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6、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 支出科目
  1、外交(類級,科目代碼202),反映政府外交事務支出,包括以下款級科目支出。
  外交管理事務(款級,科目代碼20201),反映政府外交管理事務支出。
  國際組織(款級,科目代碼20204),反映向國際組織交納的會費、捐款、聯合國維和攤款以及股金、基金等支出。
  對外合作與交流(款級,科目代碼20205),反映出國出訪、出席國際會議支出,招待來訪、參觀及來華參加國際活動的外國代表團支出,在我國召開國際會議及其他對外合作交流支出等。
  2、教育(類級,科目代碼205),反映政府教育事務支出。包括普通教育(款級,科目代碼20502)、進修及培訓(款級,科目代碼20508)兩個款級科目支出,為部屬高校外交學院支出和培訓支出。
  3、社會保障和就業(類級,科目代碼208),反映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級,科目代碼20805)款級科目支出,為外交部離退休人員及離退休管理機構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類級,科目代碼221),包括三項: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指無房和未達標住房補貼),其中,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提租補貼是經國務院批准,於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購房補貼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後,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三)“三公”經費
  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支出。
(原標題:外交部2014年三公預算超億元 無公務用車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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